【僱主FAQ】醫療和疾病津貼
1. 當傭工生病或受傷,僱主是否須要支付醫療費用?
是。當傭工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都必須向傭工提供免費的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因應是項規定,僱主可考慮為傭工投購提供全面醫療及住院保障的保險。僱主亦可考慮投購同時包括醫療及住院保障和符合《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的綜合保險。僱主應適當備存傭工提供的醫療紀錄。 為免生疑問,在2003年4月1日推出的「標準僱傭合約」修訂本, 清楚闡明在新的「標準僱傭合約」下,僱主無須承擔傭工出於自 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港(例如回祖家度假)期間的醫療費用。
2.當傭工生病或受傷,僱主可否為傭工指定醫生?
根據僱傭合約,傭工須接受任何由僱主提供的註冊醫生的診治。僱主應事先與傭工達成協議,說明傭工生病或受傷時該接受哪位醫生的診治。
3. 傭工在甚麼情況下,可享有疾病津貼?
在以下情況,僱主須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傭工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所放取病假的日數不少於連續4天;及 傭工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就產前檢查而言,除了醫生證明書外,傭工亦可出示到診證明書(註1)。 傭工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受僱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受僱每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有薪病假可在整個受僱期間持續累積,但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120天。
註1: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4. 怎樣計算疾病津貼的款額?僱主須何時支付?
疾病津貼每日的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主最遲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疾病津貼給傭工。
5. 僱主可否解僱正在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
不可以。除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傭工,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 僱主並須向傭工支付: 解僱代通知金; 一筆相等於7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傭工有權享有的疾病津貼。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請參閱【僱主FAQ】僱傭保障)。
註1: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 如欲進一步了解疾病津貼及賠償款項的計算方法,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該刊物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索取,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
資料來源:《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https://www.fdh.labour.gov.hk/res/pdf/FDHguideChinese.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