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FAQ】侍產假
1.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侍產假?
男性傭工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5天的有薪侍產僱主: 在緊接放取侍產假的日子前,已受僱不少於40個星期; 已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及在以下日期前,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以較早者為準): 在放取首天侍產假後的12個月內;或如傭工已停止受僱,則須於停止受僱後6個月內。
2.傭工如何通知僱主放取侍產假?
傭工必須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3個月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產假(在此階段無規定須訂明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及在放取侍產假前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如傭工沒有給予僱主上述3個月的預先通知,則必須在放取侍產假前最少5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3.傭工何時可放取侍產假?
傭工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4個星期至自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4個星期註4內的任何日子放取侍產假。 傭工可一次過放取5天侍產假,或分開逐日放取。
4.要享有侍產假薪酬,傭工須提供哪些文件?
嬰兒的出生證明書,其上記有傭工的姓名,顯示他為嬰兒的父親。 如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在出生後死亡,因而沒有出生證明書,傭工須提供證明產下嬰兒的醫生證明書。
5.如何計算侍產假薪酬?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侍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如傭工在放取侍產假當日或之前,已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僱主須於以下日子或之前,向傭工支付侍產假薪酬: 傭工在該侍產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或 如傭工已停止受僱,在停止受僱後的7天內。 如傭工在放取侍產假之後,才向僱主提供所需文件,僱主須於以下日子或之前,向傭工支付侍產假薪酬: 傭工在提供文件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或 如傭工已停止受僱,在提供文件後的7天內。 註4:如嬰兒的出生日期是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則為至自嬰兒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0個星期內。 * 如欲進一步了解侍產假薪酬的計算方法,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該刊物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辦事處索取,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
資料來源:《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https://www.fdh.labour.gov.hk/res/pdf/FDHguideChinese.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