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FAQ】生育保障
1. 傭工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享有有薪產假?
女性傭工如符合以下條件,便可享有連續14個星期的有薪產假(註1): 在所訂定的產假開始前已受僱不少於40個星期; 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及如僱主提出要求,已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其預產期。
- 傭工如何通知僱主放侍產假?
傭工必須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三個月通知僱主他打算放侍產假(在此階段無規定須訂明放取侍的產假的確實日期);及在放取侍產假前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3. 傭工何時可放取侍產假?
傭工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4個星期至確實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14個星期內的任何日子放取侍產假。傭工可一次過放取五天侍產假,或分開逐日放取。
4.要享有侍產假薪酬,傭工需提供那些文件?
嬰兒的出生證明書,其上記有傭工的姓名,顯示他為嬰兒的父親。
如嬰兒出生時已死亡或在出生後死亡,因而沒有出生證明書,傭工須提供證明產下嬰兒的醫生證明書。
5.如何計算產假薪酬?僱主須於何時支付?
產假薪酬每日的款額,相等於傭工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主須在正常發薪日支付產假薪酬給傭工。 僱主在正常糧期支付所有產假薪酬後,可透過報銷形式向政府申領發還(註2):《僱傭條例》下須支付及已支付的第11個至第14個星期的產假薪酬,詳情請參閱勞工處編製有關「發還產假薪酬計 劃」的資料(網址: www.rmlps.gov.hk/tc/home)。
6.僱主可否解僱懷孕的傭工?
不可以。除非傭工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否則僱主由傭工經醫生證明書證實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不得解僱該傭工。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此外,僱主須向傭工支付: 解僱代通知金; 一筆相等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款項*;及如傭工繼續受僱便會有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須支付傭工的產假薪酬。 傭工並可能根據《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部分,向僱主追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的補償。
註1:合資格傭工如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分娩,可享有連續10個星期的有薪產假。
註2:「發還產假薪酬計劃」是一項政府行政計劃。
* 如欲進一步了解產假薪酬及賠償款項的計算方法,請參閱「僱傭條例簡明指南」。該刊物可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索取,或於勞工處網頁下載。(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資料來源:《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https://www.fdh.labour.gov.hk/res/pdf/FDHguideChinese.pdf

